福建中讯资产4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及时报送年度财报 - 股市通

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中讯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福建中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福建中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平安中讯和中讯三号均已完成清算。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平安中讯和中讯三号均已完成清算。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2020年度投资运作情况。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6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2号显示,福建中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福建中讯资产)存在4项违规,被福建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福建中讯资产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漳州市芗城区平安中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安中讯)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中讯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讯三号)的投资决策和中讯三号的投资者资产证明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材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公司未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2020年度投资运作情况,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截至检查日,公司仅有1名从业人员。你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截至检查日,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平安中讯和中讯三号均已完成清算。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中讯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中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福建中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漳州市芗城区平安中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安中讯)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中讯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讯三号)的投资决策和中讯三号的投资者资产证明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材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2020年度投资运作情况,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截至检查日,你公司仅有1名从业人员。你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截至检查日,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平安中讯和中讯三号均已完成清算。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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