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益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股市通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员工的违规行为并处理,反映出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存在不足,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益盟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切实加强合规管理,提升合规水平。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4261902Q)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员工的违规行为并处理,反映出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存在不足,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加强合规管理,提升合规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2月11日

http://finance.sina.cn/2025-02-27/detail-inemxmam3199644.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