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7月21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核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公司旗下部分产品存在宣传预期收益的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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