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紫学及股东鑫鼎盛控股因信披违规收深交所监管函 - 股市通

鑫鼎盛控股未及时就上述股份解除冻结事项向*ST紫学履行告知义务。*ST紫学未及时查询并披露股东持有的公司5%以上股份解除冻结事项。鑫鼎盛控股未就股份解除冻结事项履行告知义务。鑫鼎盛控股为持有*ST紫学5%以上股份的股东。000股上市公司股份于2018年2月6日解除冻结。*ST紫学未及时查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就上述相关事项向*ST紫学发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36号)问询。


近日,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紫学”)、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鑫鼎盛控股”)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54号)。

监管函显示,鑫鼎盛控股为持有*ST紫学5%以上股份的股东,经核查,鑫鼎盛控股持有的5,77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于2018年2月6日解除冻结,上述股份占*ST紫学总股本比例为5.9982%。鑫鼎盛控股未及时就上述股份解除冻结事项向*ST紫学履行告知义务,*ST紫学未及时查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4月18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就上述相关事项向*ST紫学发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36号)问询,*ST紫学及鑫鼎盛控股才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于2018年4月25日进行披露。

深交所指出,鑫鼎盛控股未就股份解除冻结事项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和第2.3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ST紫学未及时查询并披露股东持有的公司5%以上股份解除冻结事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7.6条、第11.11.4条的规定;*ST紫学董事会秘书刁月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ST紫学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对此,深交所希望*ST紫学、鑫鼎盛控股及*ST紫学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https://finance.qianlong.com/2018/0522/2587740.shtml